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2-3月间被告人严某某在大庆市星火村公园先后将叶某(7岁)、藏某(8岁)、刘某(9岁)实施猥亵、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严某某不做任何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严某某在星火村公园的假山洞里,采用哄骗、威胁的手段,对叶某(女,7岁)、藏某(女,8岁)、刘某(女,9岁)实施奸淫。
2001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严某某在星火村公园的假山洞里,采用哄骗、威胁的手段,再次对叶某、藏某实施奸淫。
2001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严某某在星火村公园的假山洞里,采用哄骗、威胁的手段,对叶某、藏某实施猥亵。
2001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家长报案后将被告人严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三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
2、有被害人家长吕玉华、刘金凤、叶天明的证实。
3、有发破案的经过在卷。
4、有被告人的供述在卷。
5、有三被害人的户籍证明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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