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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无他人之机强行对幼年女童进行猥亵,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楚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规则

  趁无他人之机强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楚某某到其姑奶楚炳珍家中送米面,饭后1时许,趁楚炳珍家中无其他人之机,将楚炳珍的孙女方某抱到楚炳珍家东屋的床上,用手对方某的阴部抠摸,因方某当时被抠摸的疼痛,楚某某怕别人听见才把方某松开。当日下午3时许,楚某某再次将方某抱到楚炳珍家东屋的床上,将方某下身的棉裤和秋裤脱掉,隔着方某的内裤用生殖器对方某的阴部来回抽压。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楚某某辩称,没有啥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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