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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猥亵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王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规则

  为满足性欲为目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宅31-2号103室其母亲暂住处,用手指抠摸被害人戴某某(女,4周岁)的生殖器,致其外阴充血。
  2012年6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由被告人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人民币三万元的协议,并当场履行;同时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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