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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儿童看电视之机对其进行猥亵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沈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规则

  使用下流手段对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时代装饰市场的加弹厂门卫室内,趁与被害人万某某与其同看电视之际,采用摸被害人阴部等方式实施猥亵。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万某某、景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门诊病历、抓获经过、被害人万某某及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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