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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童采用下流手段进行猥亵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刘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规则

  将儿童抱至床上,....(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区佘山镇横山村某号其暂住处,趁与被害人魏某某(2006年7月出生)独处之际,将其抱至床上,对其进行抠摸下身等猥亵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汪某、魏某、杨某的证言,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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