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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个人私欲,酒后丧失师德,在班级对学生实施淫秽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于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满足个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于某某给本班学生上第三节课讲语文,给学生留完作业后,让学生李某某(1994年4月6日出生)到讲台后给他挤鼻子、掏耳朵,并把手伸进李某某的裤子里摸、搓、抠李的阴部。经肇州县中医院检查,李的处女膜5点破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三款,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诉称,被告人于某某对其女儿李某某进行猥亵,应赔偿医疗费1236、50元,后续治疗费处女膜修复手术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营养费105元、护理费210元、交通费270元、学杂费500元,共计7431、50元。
  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不作辩解。对原告人的请求表示无能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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