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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曹某某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贪污、职务侵占案

裁判规则

  受委派在非国有公....(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曹某某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贪污、职务侵占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6)黄刑初字第21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刑终字第164号裁决书。
  2.案由: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贪污、职务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为民。
  被告人:曹某某。因本案于2005年7月1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高国荣,上海君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05年7月15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祝小东、汪滢,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因本案于2005年11月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戚德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某。因本案于2005年8月11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震方,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05年9月15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曹惠新,上海市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孙明德;审判员:池晓烽、吴明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军;审判员:吴欣;代理审判员:逢淑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8日。
  二、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
  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伙同司业才(另案处理)于1999年年初,与上海市闸北区商业生活服务公司(简称闸北商服)经理姜祖德等人商量集资成立股份制公司。同时,曹某某将集资成立公司之事告知同为上海电信工程公司(简称电信工程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顾某某、孙某某,要求在业务上关心支持,明确集资额度,顾、孙表示同意。其间,被告人张某某随曹某某至上海电信工程公司浦东开发部(简称浦东开发部),曹再次对刘明确集资公司通过浦东开发部、上海国晶贸易发展中心(简称国晶)等转接工程、购销业务截留利润等细节,张瑸知情后接受了曹给其的集资份额。之后,五名被告人分别以假名按额度出资。同年2月至4月,上海凌通电信工程合作公司(简称凌通)、上海凌科电信技术服务部(简称凌科)、上海鼎灵贸易部(简称鼎灵)先后成立。同年7月至2003年3月,五名被告人按事先商定,采用虚增工程业务、经营环节的方式截留国有公司利润,凌通等三家公司除两名财务人员开票外,相关工程、材料购销业务均由电信工程公司、浦东开发部所属施工人员及设备完成,并承担了大部分成本。五名被告人与司业才侵吞国有资金共计500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分别兼任电信工程公司三产国晶、上海楠达贸易合作公司(简称楠达)、上海金贸电信技术发展中心(简称金贸)经理、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三产资金划至上海大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大雅旅行社)后,刘某某、张某某邀请姜祖德等人赴南非、英国等地旅游,刘某某安排石燃父母等赴北京旅游。其中,刘某某侵吞157421.50元,张某某侵吞75650.75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1999年4月调任上海电话规划设计所(简称电话设计所)副所长,负责三产上海城华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城华)工作。孙某某与上海凌云通信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凌云)周国强等人协商后,通过虚构项目、返还部分货款、增加合同余额等方式,将城华资金转入凌云等单位,孙某某利用该款安排亲友、与单位同事外出旅游,购买计算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物,其中孙某某单独侵占钱物128063元,共同侵占价值52500元物品。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五名被告人对本案指控的基本事实均不表异议,五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曹某某系国有电信工程公司总经理,为了牟取个人利益,曹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与司业才(另行处理)于1999年年初,与闸北商服经理姜祖德等人商量成立以个人集资为主的股份合作制公司,经营与电信工程公司及下属浦东开发部类同的业务。同时,曹某某与司业才对被告人顾某某、孙某某称:刘某某与闸北商服将集资成立公司,可将电信工程公司承接的社会业务转过去做,要求顾、孙在业务上对新公司多关心支持,明确各自的集资额度,顾、孙表示同意。其问,被告人张某某随曹某某至浦东开发部,曹与刘某某再次明确新成立的公司主要通过浦东开发部及下属三产国晶等公司转接工程、加价买卖通信器材的细节。张某某得知上述细节后,接受了曹某某给其的集资额度。之后,曹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顾某某、张某某分别以假名集资18万元、26.3万元(后减为23.7万元)、10万元、15万元、10万元,余款则在闸北商服、浦东开发部部分员工中募集,共计230万元。同年2月至4月,凌通、凌科、鼎灵先后成立,集资款全部投入上述公司经营。其问,张瑸调任浦东开发部经理,刘某某改任浦东开发部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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