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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第一顺位为配偶

————张某某等诉尚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裁判规则

  申请人张某某与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等诉尚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台椒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闰斌。
  被申请人:尚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敏哲。
  第三人:陈二某。
  申请人张某某为与被申请人尚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利春参照特别程序,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某申请陈二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于2014年9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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