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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一犯罪应当从整体上衡量犯罪形态,不宜撇开整体的犯罪形态而对其中数个具体行为分别认定数个犯罪形态

————顿某某、秦某某、朱某某伪造购物结算卡诈骗案

裁判规则

  如果某一犯罪是由....(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顿某某、秦某某、朱某某伪造购物结算卡诈骗案

  【案情】
  被告人:顿某某,化名何艳军, 男, 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长垣县人, 小学文化程度, 湖北省宜昌市秋实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住宜昌市点军区谭家河路39—132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 1970年1月20日出生, 汉族, 湖北省宜昌市人, 中技文化程度, 系宜昌国贸大厦集团股份合作公司内部银行出纳, 住宜昌市点军区红光港机厂宿舍5号。
  被告人:朱某某, 女, 1966年4月3日出生, 汉族, 湖北省宜昌市人, 初中文化程度, 无职业, 住宜昌市珍珠路78号。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0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
  2000年12月初,被告人顿某某在与被告人秦某某闲谈时得知宜昌国贸大厦集团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国贸)的购物结算卡(简称结算卡)可以兑换现金,且回笼的结算卡没有进行核对等情况后,遂起伪造结算卡进行诈骗之意。几天后,顿某某交给秦某某人民币(以下同)100元让秦为其买了一张面值为100元的结算卡。12月11日,顿某某以到齐齐哈尔市联系清洗锅炉业务为由,找秦某某要了一份宜昌国贸营业执照复印件。12月12日,顿某某化名何艳军来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在葛淑芬(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伪造了“宜昌国贸大厦集团”钢印两枚、宜昌国贸面值100元的白底结算卡1万张,面值共计100万元。顿某某在该市还伪造了“吴冰”私章一枚,并购买了一枚日期章。同年12月底,顿某某将上述物品携带或托运回到宜昌,将伪造的结算卡交秦某某辨认。秦认为很像,只是日期章的颜色与原件略有差异。为以假乱真,秦向顿提供加盖日期章的印泥一个。2001年1月至案发前,被告人顿某某伙同被告人秦某某、朱某某使用伪造的宜昌国贸结算卡大肆购物或兑换现金,并将伪造的结算卡大量送与他人购物,致使宜昌国贸被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35.44万元。其中,被告人秦某某为顿某某兑换现金3.4万元,参与购买物资折款2万元;被告人朱某某于2001年1月20日已明知顿交给她的结算卡系伪造,仍持伪造的结算卡购买物资,价值1.95万元。
  2001年1月2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顿某某、朱某某得知案发,为掩盖事实真相,二人到葛洲坝冲沙闸上游和下游分别将尚未盖章使用的6千余张伪造的结算卡、钢印、日期章、“吴冰”私章丢入长江。案发后,公安人员从闫鹏、袁杰、叶家林、黎文军等人手中收缴在使用时被查获的假结算卡106张,面值1.06万元。被告人顿某某已购买的松下A180FW空调一台、长虹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和钻石金项链一条,共计价值14000元,均未提货。
  本案所追缴的赃款和赃物折价共计31.5万元(其中秦某某、朱某某所骗的财物均已追回),已发还宜昌国贸。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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