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等人赌博案
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赌博 犯新罪 累犯 数罪并罚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秀法刑初字第00190号(2012年7月12日)
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四中法刑终字第80号(2012年9月13日)
【基本案情】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8日至2012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某2、彭某某、刘某1、刘某2伙同谢某某、姚某某、汪某某、杨某1、严某1、严某2在汪某某经营的“大茶壶茶楼”,以用扑克打“三公”的方式,聚集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6万余元。2012年2月13日21时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大茶壶茶楼”将聚众赌博的刘某2、谢某某、姚某某、汪某某、杨某1、严某1、严某2抓获,查获抽头资金8900元,查获涉案赌资29100元。被告人刘某2、杨某2、彭某某、刘某1犯赌博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2、杨某2、彭某某、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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