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刘某2等人赌博案

裁判规则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2等人赌博案

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赌博 犯新罪 累犯 数罪并罚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秀法刑初字第00190号(2012年7月12日)
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四中法刑终字第80号(2012年9月13日)
【基本案情】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8日至2012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某2、彭某某、刘某1、刘某2伙同谢某某、姚某某、汪某某、杨某1、严某1、严某2在汪某某经营的“大茶壶茶楼”,以用扑克打“三公”的方式,聚集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6万余元。2012年2月13日21时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大茶壶茶楼”将聚众赌博的刘某2、谢某某、姚某某、汪某某、杨某1、严某1、严某2抓获,查获抽头资金8900元,查获涉案赌资29100元。被告人刘某2、杨某2、彭某某、刘某1犯赌博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2、杨某2、彭某某、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