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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迫使妻子承担共同债务以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扣押妻子的亲人为人质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顾某某非法拘禁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为索取夫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顾某某非法拘禁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07)永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2.案由:绑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友花。
  被告人:顾某某。因本案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洪;审判员:李正泉、杨玉珠。
  6.审结时间:2007年4月27日。
  二、审判情况
  (一)诉辩主张
  1.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7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钟玲吵闹致钟玲离家出走,并以钟玲的叔叔钟云将钟玲藏匿为由,将钟云在永德县城关完小读书的儿子钟某某挟持到海转大桥、何家大塘等地,要求钟云务必于当日17时前找到钟玲来交换钟某某,钟云找到钟玲后,被告人顾某某即要钟玲携带3万元现金来交换钟某某。在交换途中将被告人顾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胁迫的方法绑架儿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犯罪情节、手段一般,建议法庭依照我国刑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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