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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保障义务

————苗某某诉天津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判定物业管理公司....(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苗某某诉天津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情】


  原告:苗某某。


  被告:天津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2月3日,业主苗某某发现家中被盗,笔记本电脑、手表、首饰以及高档服装和部分现金遭窃,共计价值100余万元。苗某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至今没有侦破。苗某某就家中失窃一事,将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天津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苗某某诉称:被告收取了原告的物业费,就应当保障业主在公寓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被告没有尽到职责,保安制度不健全,没有聘请专业的保安人员,监控不到位,并且,失窃时几个保安正在睡觉,致使原告家中被盗。被告的过失行为与失窃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给予赔偿,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80%计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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