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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引起的债务,另一方没参与或表示反对的,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马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马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概要及争议焦点】
  原告:马某某。
  被告:王某某。
  马某某与王某某于1996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3月5日登记结婚,1997年农历12月生育一男孩。由于二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05年夏天,王东英在马某某怀疑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离家外出,在其娘家居住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马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包括:投资25000元所建砖混结构平房4间,投资10000元在赤眉街所开食堂,投资5000元在内乡县城西关银源宾馆对面所开办美容美发店,价值4600元的银钢150型摩托车一辆。共同债务有:借王某某之母25000元,其中10000元由马某某借去购车使用,已还清,下欠15000元。欠陈甲工资1400元,欠李乙5000.元,欠余丙干菜钱1485.5元,褚丁煤钱1255元,虎戊牛肉钱16000元,马某某借款3000元。以上合计欠外债43140.5元。王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有:21英寸彩电一台新天祥双桶洗衣机一台、4人沙发一套、被子4床、4组合柜一套。
  后马某某提出离婚诉讼。
  原告马某某诉称:
  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而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常因
  家务琐事吵嘴打架。被告自2005年夏天离家外出,在其娘家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据此,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由自己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68140.5元依法平分。
  被告王某某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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