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诉广东群兴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知识产权诉讼 主观恶意 损害责任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四十七条第二款
案件索引
一审: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汕中法民三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2013年3月12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2013年12月17日)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某
被告:广东群兴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群兴公司)
蔡某某诉称:2008年6月,群兴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为由起诉蔡某某,同时申请查封了蔡某某的生产模具、产品等。蔡某某积极应诉,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群兴公司的专利无效。因群兴公司系模仿他人产品申请专利的,该案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群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群兴公司的涉案专利也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综上,群兴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了蔡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以及其它诉讼费用的损失,群兴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错误,查封模具、产品造成蔡某某损失,故蔡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群兴公司赔偿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2)群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群兴公司辩称:蔡某某称群兴公司“系模仿他人产品申请专利”纯属捏造事实,群兴公司的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是自主研发的。蔡某某恶意剽窃仿造,大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只是由于自行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导致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中蔡某某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但蔡某某的被诉产品仍然构成侵害群兴公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因此群兴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应当驳回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澄海市玩具协会和澄海市工艺美术协会共同发行了《2001澄海玩具与工艺》,该杂志由澄海市启明星广告有限公司协办、设计及印制,在该杂志第39-40页刊登了群兴公司的厂址、企业简介、相关图片以及群兴公司系列产品的广告,其中包括3199玩具手枪图片。
广东省澄海市玩具协会和广东省澄海市工艺美术协会共同发行了《2003澄海玩具与工艺》,国际刊号为ISSN-1007-4007,国内刊号为CN31-1287,出版日期为2003年1月。该杂志第16页和第18页,刊登了群兴公司的厂址、企业简介、相关图片以及群兴公司系列产品的广告,其中包括QX-3199玩具手枪图片。
2004年5月1日,群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玩具手枪(2)”外观设计专利,2004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30039834.0,群兴公司依据该项专利生产型号为QX-3199的玩具手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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