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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可以适用死刑

————杨某某绑架案

 

正文


杨某某绑架案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杨某某与代某(女,17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发廊相识并发生嫖宿关系后,产生绑架代某勒索钱财的念头。10月8日,杨某某携带水果刀、红色塑料绳等作案工具,打电话将代某骗至其事先查看好地形的九龙坡区直港大道龙凤寺长江北岸。二人发生性关系后,杨某某持水果刀对代某进行威胁,并用红色塑料绳反捆代某双手,将代某手部、腹部划伤,当场劫取价值人民币486元的手机一部、人民币10余元等财物。随后,杨某某用代某的手机打电话给代的男友周某某,以杀死代某相威胁,向周勒索人民币1万元。因勒索钱财未果,杨某某便用塑料绳猛勒代某颈部。致代某窒息倒地后,杨某某认为代某已死亡,恐其罪行败露,又将代某抛入长江,清理现场后离去。代某在江中苏醒后游回岸上,于次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报案。10月9日至13日,杨某某又多次打电话向代某男友勒索现金,还让人冒充代某的声音叫周拿钱,并将劫得的手机销赃获款人民币380元。同月15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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