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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成立公司,以合法经营为幌子,实施各类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郑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纠集社会闲....(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郑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系陕西省长安嘉成土方有限责任公司经理。198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6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1994年10月假释期满。2000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等罪被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系陕西省长安嘉成土方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00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等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系陕西省长安嘉成土方有限责任公司成员。198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5月刑满释放。2000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等罪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2,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系陕西省长安嘉成土方有限责任公司成员。1996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00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等罪被逮捕。


  ……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乔某某、张某某、马某2、吕某某、雷某某、卢某2、孟某某、庞某某、温某某、王某1、云某某、邢某某、左某2、李某1、鲁某某、刘某2、柳某1、关某某、郭某某、李某2、刘某3、王某2、左某1、李某3、马某1、刘某1、杜某某、卢某1、姚某某、柳某2、闫某某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包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挪用资金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


  1.被告人郑某某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6月被假释。此后,郑某某为牟取钱财,先后网罗劳教、劳改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张某某、马某2、吕某某和张文群(已死亡)、赵卫强(已死亡)、鲁某某、温某某、卢某2、雷某某、马某1及高鹏、樊旭升(均在逃)等人,在长安县库峪开采金矿,其间相互勾结、利用,逐渐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1998年6月,郑某某又与被告人乔某某合伙,成立了以上述人员为骨干、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为成员的长安嘉成土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土方公司),乔某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郑某某为经理。他们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一方面向长安县公安局、土地局等国家机关渗透,寻求保护伞;另一方面积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以郑某某、乔某某为首的、主要成员基本固定、具有一定内部分工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他们采用非法手段,通过长安县土地局局长张百寅(另案处理)和土地监察大队队长任宝良(另案处理),与土地局签订所谓协议书,取得了长安县韦曲地区的土方开挖、销售的独家经营权和取土用地的土地监察权,垄断了该地区各建筑工地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他们拿着土地局下发的“红头文件”,打着土地监察的旗号,采取强行阻拦施工、威胁或强行进驻工地收取管理费、工程款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几年来,他们累计非法赢利达180余万元。为了争夺地盘,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他们还借机挑起事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死人命,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1998年7月,被告人邢某某时任长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队长,主管侦查长安县韦曲地区的刑事案件。同年7月26日刘柏利被伤害致死案发当晚,被告人郑某某即通过庞某某与邢某某会面,郑、庞向邢打探案情,并向其讨教办法。邢某某让郑某某、庞某某外出躲避,郑、庞二被告人听后,先后逃往北京。由于涉案的主要嫌疑人出逃,致使刘柏利伤害致死一案的侦破工作陷入僵局。时隔不久,郑某某潜回西安,为摆脱其不利的处境,逃避罪责,决定让吕某某代其受过,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999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与邢某某见面,并就吕投案的有关细节与邢进行了商议。邢告诉郑,县公安局已为刘柏利被伤害致死案件发了协查通报,作案人有五、六个,并说此案已交其他中队查办,吕某某投案时,他可以去招呼一下。为此,被告人郑某某给邢某某现金9000余元,让邢为吕某某投案之事帮忙。同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与邢某某电话联系后,由杨晓瑞等人送吕某某去长安县公安局,已经不负责查办此案的邢某某特意在县公安局门口等候吕来“投案”,并亲自主持对吕的“审讯”。吕某某按照郑某某事先编造的假情况作了供述。由于吕某某的假自首,致使刘柏利被伤害致死一案的侦破工作严重受阻,郑某某等人长期逍遥法外,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3.被告人左某2原系长安县公安局韦曲派出所的民警。1997年5、6月间,左某2在审查一外地妇女(后与郑长期姘居)时与被告人郑某某相识,后又通过郑某某认识了被告人乔某某,关系密切之后,左介绍自己的亲戚给乔某某开车,并给其妻购买一辆自卸卡车,安排在土方公司拉土。1999年年底,郑某某欲在长安县开设“龙虎斗”赌场,让左某2帮忙找场地。左某2先后在长安县“067基地”水疗楼、长安宾馆等处,为郑某某包场地设赌局,致数十人聚赌。左某2还亲自前往上述地点,为赌博提供保护,事后得酬金800元。2000年6月,西安市公安局召开会议,部署打掉郑某某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左某2获知此情后,即告知被告人刘某1,并让刘尽快通知郑某某。刘某1与马某2当即电话告知在外地正准备返回的郑某某。郑某某获悉后,恐在西安被抓,中途在临潼火车站下车。


  4.被告人云某某,原系长安县财政局干部,1997年经被告人乔某某介绍与郑某某相识,郑得知云某某有打麻将和去歌舞厅的嗜好之后,遂投其所好,二人关系渐密。1998年6月,土方公司成立时,云某某出席并主持了公司的成立大会。以后又为公司起草、修改有关的文件、合同等,为土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提供帮助。1998年7月,刘柏利被伤害致死后,被告人云某某就得知长安县公安局因此案要抓郑某某、张文群等人。同年8月一天,在逃的张文群打电话给云某某,要云给其送钱。云某某遂与鲁某某联系,以自己送钱不方便为由,让鲁前去给张送钱。同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为杀死赵卫强,设计将赵卫强骗至云某某家中。郑某某、张某某在云家将赵打倒在地,捆绑四肢、用胶带纸封口并塞进汽车后备箱内的整个过程中,云某某一直在场亲眼目睹,虽有一定劝阻行为,但还是按照郑某某的要求,打开家属院的大门,让郑、张驾车离去。事后又按郑某某的叮嘱,将此事一直隐瞒至案发。


  此外,被告人云某某曾因病住院并接受郑某某资助现金数千元。


  (二)故意杀人


  1998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获悉刘柏利被吕某某、张文群等伤害致死后,即匆忙赶往长安县申店乡何营村其承包的鱼塘,与吕某某等六人见面,交给吕等人现金1.4万元,让其外逃。被告人张文群、赵卫强外逃不久,因携带的现金花完,又向郑某某索要现金两万元,扬言如不给,就去公安机关自首告发。被告人郑某某对此极为恐惧和气愤,遂产生杀人灭口之念。同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与张某某、鲁某某密谋后,郑某某携带猎枪埋伏在长安县申店乡辛家坡坡下,让张某某、鲁某某将赵、张二人诱骗至该处,由郑伺机将二人枪杀。因张某某、鲁某某在诱骗张文群、赵卫强前往郑埋伏地点途中,误以为有公安人员巡逻而分头逃窜,杀人未遂。


  此后,被告人郑某某又策划了更加细致严密的杀人计划,并安排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绳子和胶带纸等作案工具。同年10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和张某某进一步预谋后,让马某2以聊天为由将张文群骗至何家营鱼塘,又骗张文群打传呼将赵卫强骗至长安县财政局干部云某某家中。当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在云某某家将赵卫强手脚捆绑,并用胶带纸封口后,塞进汽车后备箱内,将赵卫强拉到鱼塘。被告人张某某、马某2先用绳子将赵卫强勒死,又先后用斧头、砖、绳子等将张文群及张的女友杀死,在鱼塘西侧挖坑,将三人尸体用混凝土浇灌掩埋。经法医鉴定,张文群及其女友均系被他人勒颈、封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赵卫强不排除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故意伤害


  1.1998年7月18日百家利酒楼被砸和刘洲等人被打伤的事件发生以后,被告人郑某某曾托人从中调解,欲协商处理未果,后又从庞某某处听说刘柏利(系刘洲的叔父)要花钱收拾他,即产生报复刘之恶念。被告人郑某某向庞某某、刘某1讲明收拾刘柏利的犯意后,三人同去长安县引镇姚春红处借回北京牌吉普车一辆。郑某某将吉普车交给被告人吕某某,并向吕授意要将刘柏利的胳膊、腿打断,彻底制服才行。被告人吕某某遂纠集张文群、赵卫强、雷某某等人,对刘柏利的活动进行了跟踪、窥探,寻找作案时机。7月25日深夜,吕某某伙同张某某、张文群、赵卫强、雷某某、张新强,携带事先准备的镐把、斧头、砍刀等凶器,由张某某驾驶北京牌吉普车,在长安县第二幼儿园门口找到了正在打麻将的刘柏利。因当时围观人多,不便下手,吕某某等人将车停至距麻将摊四、五十米外的街道上等候。次日凌晨2时许,见围观的人陆续离去,吕某某、雷某某、张文群、赵卫强、张新强(在逃)分别持镐把、斧头、砍刀冲到麻将摊前,对刘柏利进行殴打并挟持到吉普车内继续毒打。张某某驾车行至长安县香积寺附近,将刘拖到路旁地里,其余五人持镐把等凶器继续对刘毒打,将刘四肢全部打断,头部及全身损伤达50余处。后张某某驾车将刘柏利抛弃于西安市省肿瘤医院门外东侧路旁逃离。当日晨,刘柏利被行人发现时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柏利系开放性骨折致脑血管空气栓塞而死亡。


  2.1998年,被告人郑某某为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扫除障碍,指使被告人卢某2教训在长安县郭社地区已较有名气的卢文军。同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卢某2亲自纠集被告人柳某1、卢某1,又让关某某为其纠集了郭某某、李某2和姚凡(在逃),并向他们提供了作案工具螺纹钢棍,到卢文军的住处准备行凶,后因故未遂。次日凌晨3时许,受卢某2的指使,被告人柳某1再次带领郭某某、李某2、卢某1、姚凡驾车来到卢文军在郭社镇的贸易货栈,由卢某1望风,其余四人分别手持螺纹钢棍,闯入卢文军夫妇房内,对卢文军及其妻邹娟进行毒打,致二人身体多处受伤。作案后,柳某1等人又返回关某某家中。经法医鉴定,邹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卢文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3.被告人郑某某为称霸一方,指使被告人卢某2、吕某某、马某2、雷某某、马某1等伺机教训长安县韦曲地区另一黑恶势力成员张开旗。1998年3月25日晚10时许,被告人卢某2打传呼将张开旗骗至其家附近,在此等候的吕某某、马某2、雷某某、马某1一拥而上,用麻花钢棍将张开旗打倒在地,后又拖到长安县轻工机械厂门口对张进行毒打,直到打断张的四肢后方才逃离。


  4.1997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长安县库峪开采金矿期间让被告人卢某2、吕某某及樊旭升(在逃)等人为其管理金矿。因其矿洞未采出矿石,见邻矿的赵小锐已采出矿石,便心生忌恨。被告人吕某某和樊旭升以赵小锐金矿的爆破对其矿洞产生威胁为借口,手持棍棒将为赵守矿的何海峰、赵钊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何海峰的损伤构成重伤。此后,被告人郑某某与赵小锐私下达成协议,由郑某某支付了何海峰、赵钊的医疗等费用。赵小锐深感无法继续经营,不得已将矿洞以4000元低价转让给郑某某。


  5.2000年5月初,被告人庞某某为独揽长安县交管处的沙石拉运与张文辉发生矛盾,欲行报复。5月10日晚,被告人庞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2、姚某某、孟某某、刘某3等人乘车前往长安县韦曲镇寻找张文辉,在韦曲新街微波站门口,找到驾驶摩托车的张文辉,孟某某等被告人强行将张文辉拉上车,挟持到长安县贾里村火葬厂门口、新民村沙壕及郭社会住所等处,对张文辉进行殴打,用开水浇烫,致张文辉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文辉的损伤构成轻伤。


  (四)寻衅滋事


  1.被告人刘某2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被告人郑某某在同一监狱服刑期间相识。刑满释放后,为郑某某开过汽车,两人关系甚密。1998年7月18日上午,百家利酒楼雇员孙权用刘智恒的公用电话机打电话,因话费问题与刘智恒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2出面干涉时,引起刘与孙争吵、厮打。刘某2被闻讯赶来的百家利酒楼雇员孟军、刘洲等人打伤,十分气愤,遂打电话给被告人郑某某,让郑帮忙教训孙权等人。被告人郑某某接电话后,遂与被告人庞某某前往百家利酒楼,找该酒楼店主刘柏利讨要医药费,因刘柏利不在而返回。后郑又打电话让被告人马某2与刘某2一同再去找刘柏利交涉。被告人马某2遂纠集被告人吕某某、雷某某、李某1及高鹏(在逃)、赵卫强、张文群等人,携带镐把、菜刀等凶器,分乘出租车前往百家利酒楼滋事。由于未能找到刘洲等人,被告人马某2等人便将酒楼部分桌椅及店门玻璃砸坏。随后,马某2等人又分乘出租车在县城内继续寻找刘洲等人。在县医院门口,刘洲之妹刘杰等人将马某2等人的车拦住,双方发生械斗,被告人吕某某、李某1、雷某某、高鹏、张文群、赵卫强等人对刘洲、孟军等人进行追打,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洲、孟军的损伤均为轻伤。在械斗中,被告人马某2亦被砍伤住院。被告人郑某某得知后,到医院看望并支付医疗费2000元。


  2.2000年4月10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马某2驾驶大宇牌轿车与被告人孟某某、李某3等人随郑某某从义井乡荆寺二村投标返回,行至长安县祝村乡街道路口拐弯时,与村民花青健驾驶的农用车险些相撞,被告人马某2即将车停下,与被告人孟某某、李某3等人下车,对花青健及随车人员实施殴打,致花青健肋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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