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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予以强制医疗

————荣某被强制医疗案

裁判规则

  实施暴力行为,危....(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荣某被强制医疗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荣某,男, 1982年5月12日出生,无业,原系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科员。2011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1日被释放,交由监护人严加看管;2012年12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法定代理人薛某芳,女,57岁,汉族,退休干部,系被申请人荣某的母亲。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荣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极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对荣某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薛某芳认为,荣某不符合法定强制医疗的条件,不同意对荣某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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