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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期限届满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支持抗诉时增加抗诉对象的,应予驳回

————孙某某等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正文


孙某某等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1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2009年3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因本案于2010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郑刚、龙海、孙涛、陈双权、吴亿红、郭超、胡丰、游信刚(基本信息略),均因本案被逮捕。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李海、吴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犯抢劫罪(其他指控内容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一)关于抢劫事实
2009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等九人结伙或交叉结伙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瑞安、苍南三个区,采用持刀拦乘三轮车、出租车以及在公园偏僻处拦截游客等方式共抢劫三轮车、出租车司机和公园游客12起,劫得三轮车、诺基亚牌手机、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均币种为人民币)9000余元。孙某某抢劫8起,其中2起未遂、1起系抢劫预备,劫取财物价值5000余元,致1人轻伤;王某某、郑某某抢劫4起,其中2起系抢劫预备,劫取财物价值2000余元,致1人轻伤;吴某某抢劫3起,其中2起未遂,劫取财物价值300余元。
(二)关于盗窃事实
2009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吴亿红等四人结伙或交叉结伙在温州市瑞安区、龙湾区盗窃14起,窃得电动车、摩托车、电脑等财物,其中孙某某盗窃3起,窃取财物价值7000余元。被告人游信刚在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以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被盗摩托车。
瑞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孙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系多次抢劫。孙某某、吴亿红、郭超、胡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游信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还予以购买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孙某某犯数罪,应当依法予以并罚;吴某某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吴某某参与的3次抢劫中有2次系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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