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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

————杨某与张某返还抚养费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与张某返还抚养费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2390号二审:(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999号
【案情】
原告:杨某。
被告:张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张某于2005年2月1日生下一女杨小某。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9月27日协议离婚,约定杨小某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原、被告离婚后因为抚养费等原因发生纠纷,原告只探视过杨小某两次。原告提供一份2007年1月21日在某酒店房间其与被告的谈话录音,该录音称:被告张某承认杨小某为其与他人所生,杨小某并非原告的亲生子女,并承诺将来自行抚养子女。原告还诉称,原告、被告、杨小某的血型分别是O型、A型、B型,被告张某不同意以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杨某与杨小某的亲子关系。原告遂以杨小某不是其亲生子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子女抚养费186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探视杨小某是因为双方对杨小某的抚养费发生了争议;原告对血型的陈述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是担心对杨小某造成伤害;原告录音未经被告同意,且被告陈述时带有情绪,录音听不清是否系被告声音,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审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杨小某不是其亲生子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不采信录音证据、不组织亲子鉴定错误,要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答辩称,录音资料听不出是谁的声音,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一审法院未采信该证据是正确的;做亲子鉴定可能影响杨小某的成长,双方的纠纷主要因抚养费的给付引起,本案不适宜做亲子鉴定,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期间,杨某申请亲子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亲子鉴定有利于查明杨某与杨小某的身份关系,同意鉴定申请,并向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书面送达了风险告知书,指出张某不配合鉴定即存在败诉风险。同时,向张某送达传票,要求张某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以利于辨明录音资料的真伪。张某拒绝出庭,并由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了其本人签名的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决定书。另,杨某到张某生产杨小某的医院调取张某与杨小某的血型资料,医院答复,因张某是顺产,医院无二人的血型资料。二审法院到杨小某就读的幼儿园调取杨小某血型等入园资料,但幼儿园告知办案法官,杨小某及其入园资料已被张某转走。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录音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有重要作用,但张某经传唤拒绝出庭,放弃自己质证的权利。张某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推翻录音资料中关于杨小某是其与他人所生小孩的陈述,因此张某应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杨某与杨小某的身份关系,做亲子鉴定能够确认杨某与杨小某的身份关系,便于彻底解决纠纷,但张某在法院告知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仍不予配合,张某应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认为,杨某对杨小某无抚养责任和义务,张某应返还抚养费,因张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给杨某造成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抚慰金。据此,判决:撤销原判,由张某返还杨某抚养费12400元,并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评析】
一、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的法律构造
(一)婚生子女推定
婚生子女推定,是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在法律上即被推定为生母和生母之夫的亲生子女。我国对于如何认定婚生子女没有规定标准,习惯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分娩的子女,就直接认定为婚生子女,这实际上就是婚生子女推定。
各国亲属法都规定了婚生子女推定的规则,如法国民法典第312条和第314条规定:“夫妻婚姻期间生育的子女,夫为其父”;“夫妻结婚后满180天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并且视其自受孕起即为婚生子女”。瑞士民法典255条第1款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婚姻解除后的三百日内出生的子女,推定夫为父”。日本民法典772条第1款规定:“妻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推定为夫的子女”。在美国,法律对于父母的定义,往往建立在血缘上或与子女的母亲的关系上。普通法将父亲定义为:与子女具有血缘关系,与子女的母亲具有合法或社会关系者。实务上认为,对于已婚父亲而言,其与子女的母亲的关系较血缘关系更为重要,即母亲之夫推定为子女之生父,而不问子女的真正生父为何人。
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实为一种契合人类伦理,简洁方便的法律推定。我国法律并无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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