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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自愿且合法,且双方皆履行了供货及支付价款的义务后,该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

————甲公司诉陈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之间签订买....(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陈某某从事陶瓷、洁具零售生意。被告甲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中标甲医院二期工程(病房综合楼北楼),并于同年10月7日与甲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该工程建设,被告陶某某与原告于2011年8月24日签订供货合同,由原告向该工程提供宏宇牌63280型号瓷砖7722箱和30250型号瓷砖1220箱,分别约定按102.4元和63.8元计算单价。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1年8月24日至2011年11月28日期间多次向二期工程工地运送宏宇墙砖(型号:63280)7722箱(单价:102.4元)、宏宇地砖(型号:30280)1220箱(单价63.8元)、角线1210支(其中,1190支单价7元、20支单价10元)、地脚线5000支(单价1.6元),并由工地人员陶某某或者刘凌俊签收。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陶某某进行结算,被告甲公司承包的北楼工程共收到货物价值885099元,扣除已支付200000元,结欠685099元未支付,约定于2012年3月23日前付清,并由被告陶某某签字确认。经核实,结算时被告陶某某向原告退还部分瓷砖共计货款4608元。

  另查明,甲医院在与被告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于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多次向被告甲公司账户转入工程款,被告甲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当日或者3日内向被告陶某某账户转入款项。

  原告陈某某起诉称:2010年9月26日,甲公司成为甲医院二期工程(病房综合楼北楼)的建设中标单位,同年10月7日与甲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陶某某系甲公司在该项目的施工负责人。

  2011年8月24日,陶某某代表甲公司与原告签订《供货合同》,原告向两被告提供价值为868569元的瓷砖,约定交货地点为甲医院二期工程病房综合楼北楼,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违约金按合同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每天收取。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两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2012年2月23日经多次催讨后,陶某某与原告进行结算,尚欠原告货款685099元,约定于2012年3月23日前付清。后还款期限届满,但两被告仍未支付货款。现原告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其货款68509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1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被告陶某某未答辩,在该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举证。

  被告甲公司答辩称:甲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亦未授权陶某某实施任何行为,故对陶某某的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且陈某某与陶某某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共同伪造供货合同、销货清单及结算单,故请求驳回陈某某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买卖双方按真实意思表示确立买卖合同关系,在出卖人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买受人应依约支付价款。本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买卖关系的效力?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签订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合法,在出卖方陈某某提供了相应货物后,合同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由买受方陶某某出具了结算单,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虽然供货合同中未约定角线、地脚线,但是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发生该些材料的使用,符合建筑施工实际,属于实际履行的合同,并已经过结算确认,故该院对该部分买卖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被告陶某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是挂靠关系?所谓挂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资质低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即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本案中,虽然被告陶某某直接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发生供货关系,且供货合同、销售清单、结算单表面没有体现出被告甲公司的民事行为,而被告陶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陶某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但是结合证人陶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涉案货物用于北楼工程。同时结合被告甲公司在收到北楼工程款后当天或者几天内转账给被告陶某某等事实,可以证实被告陶某某系北楼工程的实际负责人,被告陶某某是借用被告甲公司建筑资质的挂靠与被挂靠关系。被告甲公司辩称供货合同、销售清单、结算单系原告与被告陶某某恶意串通伪造,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甲公司辩称其与陶某某之间的款项往来系泰顺县规划展示馆等四个工程的部分工程款,但拒不提供有关该四个工程的挂靠或转包事实的证据;在该院要求其说明承包北楼工程的相关供货渠道所用瓷砖来源渠道时,被告甲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理由不充分,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如何分配货款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陶某某实际承建北楼工程,且经结算后出具了结算单,作为实际承包者应对本案欠款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借资质行为是国家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在出借其资质的同时应当清楚并承担其出借资质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甲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具有明显过错,且与实际负责人陶某某拖欠材料款不能支付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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