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2025号保安司司长批示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93/2024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在保安司司长办公室范围内作出下列行为的职权转授予办公室主任曾翔: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别假期,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享受或累积年假的申请作出决定;
(四)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续期,但以不涉及有关报酬条件的更改为限;
(六)批准免职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