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25/2024号法律
2025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二)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通过及执行
一、通过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并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及执行。
二、上款所指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的预算表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包括下列部分: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除特定机构外的自治部门及机构的本身预算;
(二)特定机构汇总预算,包括特定机构的本身预算;
(三)特定机构汇总投资预算,包括特定机构的投资预算。
三、执行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时,适用本法律、第15/2017号法律《预算纲要法》、第2/2018号行政法规《预算纲要法施行细则》及其他在该范围内所适用的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预计收入
一、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的收入总额为$121,088,967,900.00(澳门元壹仟贰佰壹拾亿零捌仟捌佰玖拾陆万柒仟玖佰元)。
二、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汇总预算的收入总额为$33,395,328,400.00(澳门元叁佰叁拾叁亿玖仟伍佰叁拾贰万捌仟肆佰元)。
第三条
预计开支
一、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的开支总额为$113,384,454,600.00(澳门元壹仟壹佰叁拾叁亿捌仟肆佰肆拾伍万肆仟陆佰元)。
二、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汇总预算的开支总额为$19,076,187,400.00(澳门元壹佰玖拾亿零柒仟陆佰壹拾捌万柒仟肆佰元)。
三、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汇总投资预算的开支总额为$347,804,900.00(澳门元叁亿肆仟柒佰捌拾万零肆仟玖佰元)。
第四条
预算执行结余
一、根据第15/2017号法律第十五条规定得出的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的结余为$7,704,513,300.00(澳门元柒拾柒亿零肆佰伍拾壹万叁仟叁佰元),当中中央预算结余为$6,830,462,600.00(澳门元陆拾捌亿叁仟零肆拾陆万贰仟陆佰元),自治部门及机构预算执行结余为$874,050,700.00(澳门元捌亿柒仟肆佰零伍万零柒佰元)。
二、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的营运损益净值为$14,319,141,000.00(澳门元壹佰肆拾叁亿壹仟玖佰壹拾肆万壹仟元)。
第五条
各项措施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采取平衡公共帐目及使公库获正常补充所需的措施,为此,得使资源符合需要。
二、如出现确实使公共帐目陷于不平衡的异常情况,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限制、缩减甚至中止非由法律或先前已订立合同所定的开支,以及给予任何机关、组织或实体的津贴。
第六条
开支许可的期限
一、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的开支许可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结算期则于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结束,但结算日仍视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倘开支的支付属迫切或不能拖延时,结算可最迟于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
二、涉及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作出开支的库房款项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文件,须最迟于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送交财政局。
三、直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尚未作出的支付,有关的支付许可视为失效。
第七条
常设基金
一、关于取得财货及服务且金额不超过$15,000.00(澳门元壹万伍仟元)的开支可由常设基金帐目支付,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常设基金的剩余差额,应最迟于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存回库房。
第八条
款项的分配
一、项目组或同等实体获分配的整体款项,须在听取财政局意见并按经济及功能分类的适当项目预先分配后,方可使用。
二、在预算执行期间作出的无须额外动用资源的调整,须根据为预算修改而订定的法律制度为之。
第九条
跨年度负担
为遵守第15/2017号法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五)项的规定,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随后各财政年度的负担总额定为$15,000,000.00(澳门元壹仟伍佰万元)。
第十条
营业税的豁免
一、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不对附于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核准的《营业税规章》表I及表II所载的营业税税额进行征收。
二、上款的规定不免除《营业税规章》第二条所包括的自然人或法人须履行的申报义务,亦不影响适用就不履行该等义务所定的罚则。
三、财政局应根据《营业税规章》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以及附于该规章的表I《行业总表》的规定,维持各类场所的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及银行业务印花税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