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2/2021号行政法规重新公布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五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二款、经第108/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十一月一日第67/99/M号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通则》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并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教育及青年发展局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休学假期的申请、审批、执行和提交报告的规范。
二、本批示及其附件经作出必要配合後,补充适用於在其他公共部门及机构担任教师职务的教师。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欧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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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休学假期的申请、审批、执行和提交报告的规范
第一条
申请
一、教育及青年发展局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下称“学校”)教师於享受休学假期前至少提前一百八十日,向其所属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同拟参与的全日制培训或科研计划及个人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