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3/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五款、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第26/2009号行政法规《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七条及第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曹国希以兼任方式担任北京协和医院澳门医学中心/澳门医院筹备办公室副主任,任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以附件形式公布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学历及专业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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