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02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八条(一)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及续後数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位於澳门半岛河边新街197号,面积79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5册第72页背页第7650号的土地的完全所有权以有偿方式让与国家。
二、为统一法律制度,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以租赁方式批出上款所指土地当中两幅总面积55平方米的地块及以同一制度批出一幅面积13平方米属可处置土地的毗邻地块,以将其合并并组成一幅总面积68平方米的单一地段,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住宅及商业用途的楼宇。
三、根据对该地点所订定的新街道准线,将第一款所述土地的两幅总面积24平方米的余下地块,在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下纳入国家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四、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罗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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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794.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2022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郑建东。
鉴於:
一、郑建东,男性,以分别财产制结婚,通讯地址位於澳门北京街173至177号海冠中心地下P及Q座,根据以其名义作出的第289933G号登录,为一幅属完全所有权制度,面积79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其上曾建有河边新街197号都市性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5册第72页背页第7650号的土地持有人。
二、由於土地工务运输局对该土地发出的规划条件图容许土地作住宅及商业用途,因此申请人为重新利用该土地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楼高六层,作住宅及商业用途的楼宇,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向该局递交一份工程修改计划。根据该局副局长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该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三、根据土地工务运输局对该土地发出的规划条件图,该土地进行利用时,须与一幅面积13平方米属於国家可处置土地的毗邻地块合并。
四、由於该等土地的法律制度不同,为合并及一并利用该等土地,根据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的规定,须以租赁批给制度统一其法律制度。
五、基於上述情况,申请人必须将其所拥有的面积79平方米的土地让与国家,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随即以租赁方式向其批出该土地当中的两幅总面积55平方米的地块及一幅面积13平方米的可处置地块,以便组成一幅总面积68平方米的单一地段。
六、为此,申请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请求统一该新建筑物标的土地的法律制度。
七、上述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发出的第2978/1990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B1”、“B2”及“C”定界及标示,面积分别为54平方米、1平方米、11平方米、13平方米及13平方米。
八、在集齐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应得的回报并编制合同拟本。该拟本已获申请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递交的声明书明确表示同意。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十、运输工务司司长透过行使第184/2019号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执行权限作出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批示,根据土地委员会意见书上的建议,批准统一上述土地的法律制度的申请。
十一、已将由本批示作为凭证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透过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递交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
十二、申请人已缴付以本批示作为凭证的合同第九条款(一)项规定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