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欧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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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规章订定文化发展基金(下称“基金”)的资助及奖励批给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规章旨在对符合基金宗旨的下列领域的活动及项目批给资助及奖励:
(一)文化及艺术;
(二)文化产业;
(三)文化遗产。
第二章
资助批给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的资格要件
在不影响资助计划章程订定的专门规定下,符合下列资格要件者,可申请资助:
(一)如属自然人,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二)如属社团,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
(三)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四)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第四条
资助方式
基金批给的资助可按下列方式作出:
(一)补贴;
(二)银行贷款贴息;
(三)免息贷款。
第五条
资助期及偿还期
一、资助期的最长期限为五年,但不影响以下两款规定的适用。
二、经受益人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三、经受益人提出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基於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於受益人的原因,批准延长资助期,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半年。
四、免息贷款资助的最长偿还期为十年。
第六条
资助名额、资助金额上限及附带条件
一、基金可在资助计划章程设定资助名额、资助金额上限及相关计算准则。
二、基於非牟利用途,基金尚可要求受益人向特定对象提供一定比例的无偿服务或产品作为资助批给的附带条件。
第七条
担保
如获批给的资助方式包括免息贷款,受益人须提供担保。
第八条
资助的兼收
获基金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内容,不得获其他使用公共款项的资助计划资助,但属基金与其他公共实体合办或作出协调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开支的确认
一、为确定受益人在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是否属於资助计划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有关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二、基金可要求受益人提交上款所指的作出开支的证明文件。
三、下列开支视为不可获资助的开支:
(一)不在资助期内作出的开支;
(二)不在可获资助范围的开支;
(三)超过资助金额上限的开支;
(四)没有提供证明文件的开支;
(五)不合理的开支;
(六)资助计划章程或协议书订定不可获资助的开支。
第十条
资助余额的返还
倘经基金确认属可获资助的开支金额低於已发放的资助总金额,受益人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三十日内返还所有差额。
第十一条
回避
一、属《行政程序法典》规定须回避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资助批给的程序。
二、担任行政委员会或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尽管其与申请人的关系不属上款所指的情况,惟彼等的关系,尤其是商业关系或团体关系,有可能导致在资助程序中产生不公平的情况,亦应申请自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