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2021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2/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重新公布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81/2019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转授予旅游局局长文绮华,在澳门驻葡萄牙旅游推广暨谘询中心(下称“中心”)职责范围内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一)签署任用书;
(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署所有劳动合同,包括私法上的劳动合同;
(三)批准以任何法律制度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续期,但以不涉及有关报酬条件的更改为限;
(四)批准解除劳动合同;
(五)批准年假的享受,对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请作出决定,以及决定缺勤属合理或不合理;
(六)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转移年假申请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