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2021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2/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重新公布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81/2019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转授予旅游局局长文绮华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临时委任、续任,以及将临时委任或定期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四)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署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续期;
(六)批准个人劳动合同的续期,但以不涉及有关报酬条件的更改为限;
(七)批准免职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八)批准特别假及短期无薪假;
(九)签署计算及结算旅游局工作人员服务时间的证明文件;
(十)批准采用轮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