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8/2010号行政法规《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式样,该式样载於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内。
二、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载有以下可见资料:
(一)持证人姓名;
(二)性别,分别以代表男性的字母“M”或代表女性的字母“F”登载;
(三)出生日期;
(四)签发日期;
(五)外地雇员类别;
(六)职级或职务;
(七)雇主实体;
(八)证件编号;
(九)有效期查阅提示;
(十)持证人样貌;
(十一)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