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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20号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别职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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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7/2020号法律
  司法警察局特别职程制度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司法警察局特别职程制度。

  第二条
  种类

  司法警察局特别职程包括:

  (一)刑事侦查人员职程;

  (二)法证高级技术员职程;

  (三)法证技术员职程;

  (四)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

  

第二章
  刑事侦查人员职程

  第三条
  职级

  刑事侦查人员职程分为二等刑事侦查员、一等刑事侦查员、首席刑事侦查员、刑事侦查主任、副督察、二等督察、一等督察及督察长职级,其职等、职阶及薪俸点载於附表一内。

  第四条
  职务内容

  一、督察长负责:

  (一)带领属下单位的人员;

  (二)领导调查工作,尤其难度较大的案件的调查工作;

  (三)领导和组织特别行动或统筹专项任务;

  (四)监督执行职务时作出的行为的合法性;

  (五)策划和指挥联合警务行动;

  (六)向上级提供辅助和谘询,尤其进行有关研究,制定报告、指令、计划、命令,以及提出建议,以便为上级的决定作准备,转达有关决定和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如有需要,在委员会及工作小组中代表有关调查单位,以便在上级就预防和调查犯罪的措施或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的管理措施方面作决定时予以配合。

  二、一等督察及二等督察负责:

  (一)辅助督察长;

  (二)带领属下单位的人员;

  (三)领导案件调查工作,尤其较复杂的案件的调查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特别行动或统筹专项任务;

  (五)监督并确保执行职务时对有关法律的遵守;

  (六)草拟批示、报告书及意见书;

  (七)向上级提供辅助和谘询,尤其进行有关研究,制定报告、指令、计划、命令,以及提出建议,以便为上级的决定作准备,转达有关决定和监督其执行情况;

  (八)如有需要,在委员会及工作小组中代表有关调查单位,以便在上级就预防和调查犯罪的措施或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的管理措施方面作决定时予以配合。

  三、副督察负责:

  (一)辅助一等督察及二等督察;

  (二)带领属其指导的人员;

  (三)领导案件的调查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特别行动或统筹专项任务;

  (五)监督并确保对诉讼期限的遵守;

  (六)草拟批示、报告书及意见书,以便在上级就预防和调查犯罪的措施作决定时予以配合;

  (七)执行上级指派的其他调查犯罪工作。

  四、刑事侦查主任负责:

  (一)辅助副督察;

  (二)带领属其指导的人员;

  (三)统筹专项任务;

  (四)草拟批示、报告书及意见书,以便在上级就预防和调查犯罪的措施作决定时予以配合;

  (五)执行上级指派的其他调查犯罪工作。

  五、首席刑事侦查员、一等刑事侦查员及二等刑事侦查员负责:

  (一)按照上级的指引及指示,执行预防和调查犯罪的工作;

  (二)草拟刑事调查的各类报告及图表;

  (三)搜集和处理刑事情报;

  (四)在刑事专案侦查中作出诉讼行为;

  (五)使用武器、装备、车辆及其他供其应用的技术性工具,并确保该等用具的安全及妥善保存。

  第五条
  为入职而设的培训课程

  一、为入职而设的培训课程分为:

  (一)实习督察培训课程;

  (二)实习刑事侦查员培训课程。

  二、录取修读上款所指的培训课程,须藉考核方式的开考为之。

  三、同时符合下列要件者,可投考修读实习督察培训课程:

  (一)具备法学士学位;

  (二)持有轻型车辆驾驶证;

  (三)年龄不超过三十岁,但已属刑事侦查人员职程的投考人除外。

  四、同时符合下列要件者,可投考修读实习刑事侦查员培训课程:

  (一)具备高中毕业学历;

  (二)持有轻型车辆驾驶证;

  (三)年龄介乎二十一岁至三十岁,但已属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的投考人除外。

  五、为入职而设的培训课程的每周课时不少於三十五小时。

  六、一般法中关於实习制度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後,适用於为入职而设的培训课程,但关於报酬的规定除外。

  第六条
  实习学员

  一、获录取修读上条所指培训课程的投考人具有实习学员的身份。

  二、实习学员在修读培训课程期间,按下列规定收取报酬:

  (一)实习督察培训课程的实习学员和实习刑事侦查员培训课程的实习学员,分别按附表一所载实习督察及实习刑事侦查员的薪俸点收取报酬;

  (二)属公务员的实习学员,如其原薪俸高於上项所指的报酬,则维持收取原薪俸。

  第七条
  实习

  一、合格完成第五条所指的培训课程者,获录取进行实习,并赋予其实习督察或实习刑事侦查员的身份。

  二、实习督察及实习刑事侦查员的实习期为期一年。

  三、实习督察及实习刑事侦查员按附表一所载的薪俸点收取报酬。

  第八条
  入职

  一、进入刑事侦查人员职程,可从二等督察职级或二等刑事侦查员职级入职。

  二、在实习中成绩及格的实习督察,方可进入二等督察职级。

  三、在实习中成绩及格的实习刑事侦查员,方可进入二等刑事侦查员职级。

  第九条
  晋阶

  在刑事侦查人员职程内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两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的评语。

  第十条
  晋级

  一、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一等督察,可藉审查文件方式的开考晋升至督察长职级:

  (一)具备法学士学位;

  (二)在原职等服务满五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满意”的评语。

  二、在原职等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的评语的二等督察,可藉审查文件方式的开考晋升至一等督察职级。

  三、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副督察,须通过以考核方式进行的开考,且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培训课程中成绩及格,方可晋升至二等督察职级:

  (一)具备合适的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二)在原职等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的评语。

  四、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刑事侦查主任,须通过以考核方式进行的开考,且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培训课程中成绩及格,方可晋升至副督察职级:

  (一)具备合适的副学士文凭或同等学历,又或合适的高等专科学位;

  (二)在原职等服务满五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的评语,又或在原职等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满意”的评语。

  五、在原职等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的评语的首席刑事侦查员,须通过以考核方式进行的开考,以及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所指的培训课程中成绩及格,方可晋升至刑事侦查主任职级。

  六、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一等刑事侦查员及二等刑事侦查员,可藉审查文件方式的开考,分别晋升至首席刑事侦查员职级及一等刑事侦查员职级:

  (一)在原职等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的评语;

  (二)在相关的晋级课程中成绩及格。

  七、如督察长、二等督察、副督察及刑事侦查主任职级出现空缺,经考虑司法警察局局长根据工作需要而提出的建议,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许可该等职级的晋级开考,并在批示中订明拟填补空缺数目及开考日期。

  第十一条
  为晋级而设的培训课程

  一、为晋级而设的培训课程分为:

  (一)二等督察培训课程;

  (二)副督察培训课程;

  (三)刑事侦查主任培训课程。

  二、录取修读上款所指的培训课程,须藉考核方式的开考为之。

  

第三章
  法证高级技术员职程及法证技术员职程

  第十二条
  职级

  一、法证高级技术员职程分为二等法证高级技术员、一等法证高级技术员、首席法证高级技术员、顾问法证高级技术员及首席顾问法证高级技术员职级,其职等、职阶及薪俸点载於附表二内。

  二、法证技术员职程分为二等法证技术员、一等法证技术员、首席法证技术员、特级法证技术员及首席特级法证技术员职级,其职等、职阶及薪俸点载於附表三内。

  第十三条
  职务范畴

  法证高级技术员职程及法证技术员职程分为下列职务范畴:

  (一)物证;

  (二)电子证据。

  第十四条
  法证高级技术员职程的职务内容

  一、法证高级技术员负责:

  (一)收集、检验和监定物证、电子证据,并出具监定文书;

  (二)审核检验方法及结果,并确保监定结论准确无误;

  (三)应司法机关的要求,解释监定文书的内容;

  (四)就案件相关的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五)重大或疑难案件犯罪现场勘查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分析工作;

  (六)研发新技术和引进使用新的仪器、设备;

  (七)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八)推行信息化管理工作;

  (九)培训法证范畴的人员;

  (十)在技术层面指导法证技术员及刑事技术辅导员的工作;

  (十一)执行上级指派的其他与法证相关的工作。

  二、除上款规定的职务外,首席顾问法证高级技术员尚负责:

  (一)支援该职程的人员担任职务;

  (二)参与技术管理工作;

  (三)参与部门的构建及组织。

  第十五条
  法证技术员职程的职务内容

  一、法证技术员负责:

  (一)收集、检验和监定物证、电子证据,并出具监定文书;

  (二)应司法机关的要求,解释监定文书的内容;

  (三)就案件相关的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四)协助重大或疑难案件的犯罪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五)维护仪器设备;

  (六)确保和维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作;

  (七)负责保存检材及样本,并确保其安全、完整及保密;

  (八)执行上级指派的其他与法证相关的工作。

  二、除上款规定的职务外,首席特级法证技术员尚负责:

  (一)支援该职程的人员担任职务;

  (二)参与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入职

  一、进入法证高级技术员职程,须由二等法证高级技术员职级入职,入职者须具备下列任一学历,并完成不少於一年的实习且成绩及格:

  (一)进入物证范畴的法证高级技术员职程,须具备化学、化学工程、生物化学、生命科学、生物技术、法庭科学、药剂学或其他与担任职务相关的范畴的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二)进入电子证据范畴的法证高级技术员职程,须具备电脑法证、网络安全、电脑犯罪调查、资讯保安、计算机科学、软件工程或其他与担任职务相关的范畴的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二、进入法证技术员职程,须由二等法证技术员职级入职,入职者须具备下列任一学历,并完成不少於一年的实习且成绩及格:

  (一)进入物证范畴的法证技术员职程,须具备化学、化学工程、生物化学、生命科学、生物技术、法庭科学、药剂学或其他与担任职务相关的范畴的副学士文凭或同等学历,又或该等范畴的高等专科学位;

  (二)进入电子证据范畴的法证技术员职程,须具备电脑法证、网络安全、电脑犯罪调查、资讯保安、计算机科学、软件工程或其他与担任职务相关的范畴的副学士文凭或同等学历,又或该等范畴的高等专科学位。

  三、录取参加上两款所指的实习,须藉考核方式的开考为之。

  四、行政长官得许可进行高於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职等或高於第一职阶的入职开考,但投考人须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

  五、上款所指的工作经验,应相等於本法律规定人员晋升至拟填补的空缺的职等或职阶所需的服务时间。

  六、第四款所指的投考人无须实习。

  第十七条
  实习

  一、获录取参加法证高级技术员及法证技术员实习的投考人具有相关职程实习员的身份。

  二、上款所指的实习法证高级技术员及实习法证技术员分别按附表二及附表三所载的薪俸点收取报酬。

  第十八条
  晋阶

  在法证高级技术员及法证技术员职程内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属在最高职等内晋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五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的评语,又或须在原职阶服务满四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满意”的评语;

  (二)如属在其余职等内晋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两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的评语。

  第十九条
  晋级

  在法证高级技术员及法证技术员职程内由某一职等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等,取决於合格完成指定的晋级课程和通过以审查文件方式进行的开考,并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属晋升至最高职等,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九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的评语,又或须在原职等服务满八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满意”的评语;

  (二)如属晋升至其余职等,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的评语,又或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两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满意”的评语。

  

第四章
  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

  第二十条
  职级

  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分为二等刑事技术辅导员、一等刑事技术辅导员、首席刑事技术辅导员、特级刑事技术辅导员及首席特级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级,其职等、职阶及薪俸点载於附表四内。

  第二十一条
  职务内容

  刑事技术辅导员负责:

  (一)按照上级的指引,在调查犯罪方面搜集和处理有关的线索及资料;

  (二)进行刑事技术分析,并担任技术应用的执行性职务,尤其物理化学、生物学、毒物学、文件、弹药学等方面,以便对调查犯罪工作提供科学辅助。

  第二十二条
  入职

  一、进入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须由二等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级入职,入职者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完成为期六个月的刑事技术方面的实习且成绩及格。

  二、录取参加上款所指的实习,须藉考核方式的开考为之。

  三、行政长官得许可进行高於第一款所指的职等或高於第一职阶的入职开考,但投考人须具合适的工作经验。

  四、上款所指的工作经验,应相等於本法律规定人员晋升至拟填补的空缺的职等或职阶所需的服务时间。

  五、第三款所指的投考人无须实习。

  第二十三条
  实习

  一、获录取参加刑事技术辅导员实习的投考人具有该职程实习员的身份。

  二、实习刑事技术辅导员按附表四所载的薪俸点收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晋阶

  在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内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两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的评语。

  第二十五条
  晋级

  在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内由某一职等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等,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的评语,又或在原职等服务满两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满意”的评语,并取决於合格完成指定的晋级课程,以及通过以审查文件方式进行的开考。

  

第五章
  共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延伸适用於实习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第5/2006号法律《司法警察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於刑事侦查人员的权利及义务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後,适用於实习督察及实习刑事侦查员。

  二、第5/2006号法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关於辅助刑事侦查工作人员权利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後,适用於法证高级技术员、法证技术员及刑事技术辅导员的实习员。

  第二十七条
  实习计划及指导员

  一、本法律规定的实习按预先核准且已包括评核方法的计划,并在实习指导员指导下进行,而实习指导员须在同属相关职程的人员中指定。

  二、经司法警察学校校长建议,由司法警察局局长核准计划并指定指导员。

  第二十八条
  免除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一、基於人员安全的考量或执行特殊职务的需要,经适当说明理由,行政长官可例外地免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指人员的培训、实习、任用及任何改变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的行为。

  二、为一切法律效力,上款的培训、实习、任用及任何改变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的行为,自实际开始或实际改变职务状况之日起产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实习期自动延续

  一、本法律规定的实习期於期满後自动延续,直至有关实习的最後评核名单公布为止。

  二、对於成绩及格且所获名次在待填补的职位空缺数目以内的实习人员,实习期自动延续至其入职之日为止。

  三、上款所指的自动延续期间不得超过一百二十日。

  

第六章
  过渡及最後规定

  第三十条
  刑事侦查人员职程的人员转入规则

  一、原二等刑事侦查员、一等刑事侦查员及首席刑事侦查员职级的人员分别转入附表一所载的刑事侦查人员职程的二等刑事侦查员、一等刑事侦查员及首席刑事侦查员职级中与其原职阶相应的职阶。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已具备第十条第四款(一)项所指学历的原副督察和已具备第十条第三款(一)项所指学历的原二等督察及一等督察职级的人员,分别转入附表一所载的刑事侦查人员职程中与其原职级及职阶相应的职级及职阶。

  三、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备上款所指学历的原副督察、二等督察及一等督察职级的人员,只要在原职程服务满五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评语,亦转入附表一所载的刑事侦查人员职程中与其原职级及职阶相应的职级及职阶。

  四、不符合上两款规定的原副督察、二等督察及一等督察职级的人员须於符合第二款或第三款所指要件後,方转入附表一所载的刑事侦查人员职程中与其原职级及职阶相应的职级及职阶。

  五、上款所指人员於转入附表一所载职程之前,转入附表五所载职程的相应职级及职阶,有关的服务时间计入在附表一所载职程内晋级及晋阶所需的服务时间。

  六、转入附表五所载职程的人员有权按照该职程晋阶。

  第三十一条
  其他职程的人员转入规则

  一、下列司法警察局人员的转入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属物证监定范畴的高级技术员职程的人员转入属物证范畴的法证高级技术员职程;

  (二)属电脑法证范畴的高级技术员职程的人员转入属电子证据范畴的法证高级技术员职程;

  (三)属物证监定范畴的技术员职程的人员转入属物证范畴的法证技术员职程;

  (四)属电脑法证范畴的技术员职程的人员转入属电子证据范畴的法证技术员职程;

  (五)二等刑事技术辅导员、一等刑事技术辅导员、首席刑事技术辅导员、专业刑事技术辅导员及首席专业刑事技术辅导员,分别转入附表四所载职程内二等刑事技术辅导员、一等刑事技术辅导员、首席刑事技术辅导员、特级刑事技术辅导员及首席特级刑事技术辅导员的职级。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该款所指的人员按原任用方式转入与其原职等及职阶相应的职等及职阶,如无相应职阶,则转入所属职级中最高薪俸点的职阶。

  第三十二条
  转入的手续

  一、编制人员的转入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二、本法律适用於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的人员时,须在合同文书上作简单附注,并送行政公职局跟进。

  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作出适当配合後,适用於第一款所指的编制人员的转入。

  第三十三条
  转入的效力

  一、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转入,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二、为产生一切法律效力,在原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计入人员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工作表现评核亦然。

  第三十四条
  权利的保障

  一、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於本法律生效时基於已开始的开考及未完成的培训课程及实习而获得的任用,合格人员应进入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载职程的相应职位。

  二、本法律的规定亦不影响於本法律生效时基於已开始的或仍处於有效期的晋级开考及未完成的培训课程而获得的任用,有关任用方式如下:

  (一)已具备第十条第四款(一)项所指学历的原首席刑事侦查员,以及已具备第十条第三款(一)项所指学历的原副督察,按附表一所载的刑事侦查人员职程任用;

  (二)不具备上项所指学历的原首席刑事侦查员及副督察,按附表五所载的职程任用。

  三、根据上款(二)项的规定任用的副督察及二等督察,如取得上款所指的学历或在原职程服务满五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於“满意”的评语後,可转入附表一所载职程的相应职级及职阶。

  四、上款所指人员转入附表一所载的职程,其在附表五所载职程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附表一所载职程内晋级及晋阶所需的服务时间。

  五、本法律的规定不改变任用人员所采用的联系方式的法律性质。

  第三十五条
  负担

  本年度因实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财政负担,由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内有关司法警察局的开支项目的款项及为实施本法律而动用的其他拨款承担。

  第三十六条
  附件

  本法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补充法规

  本法律所指的特别职程人员的开考、培训课程、晋级课程及实习的事宜,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第三十八条
  候补制度

  本法律及其他补充法规未有特别规定的事宜,适用规范公职人员的一般性规定。

  第三十九条
  废止

  废止:

  (一)第2/2008号法律《重组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职程》第五条第四款、附表四及附表五;

  (二)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

  (三)第9/2006号行政法规《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表一

  

〔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第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十六条所指者〕
  刑事侦查人员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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