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五)项及(六)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进口及转运《关於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的且载於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的化学品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上款的规定不适用於在实验室研究中使用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品。
三、从第4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表B(进口表)组别B中剔除以下货物及相关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NCEM/SH)(第六修订版)︰
(一)1,2,3,4,5,6-六氯环己烷(HCH(ISO)),包括林丹(ISO,INN)<2903.81.10至2903.81.90>中的林丹(ISO,INN)<2903.81.10>、α-六氯环己烷(α-六六六)<2903.81.20>及β-六氯环己烷(β-六六六)<2903.81.30>;
(二)六氯苯(ISO)<2903.92.10>及滴滴涕(ISO)(滴滴涕(INN),1,1,1-三氯-2,2-双(对氯苯基)乙烷)<2903.92.20>。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