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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9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以有偿方式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的地块的利用权以及一幅地块的完全所有权让与国家,该等地块形成一幅位於澳门半岛,其上曾建有渡船街60C号楼宇的土地,并以租赁制度批出该土地,以兴建一幢七层高,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住宅及商业用途的楼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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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9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二十七条(一)项、第四十四条及续後数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为统一其法律制度,以有偿方式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为55平方米的地块的利用权以及一幅面积为5平方米的地块的完全所有权让与国家,该等地块形成一幅总面积为60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其上曾建有渡船街60C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35册第3页第12989号的土地。

  二、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以租赁制度批出上款所述总面积为60平方米的土地,以兴建一幢七层高,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住宅及商业用途的楼宇。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罗立文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836.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2019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美宝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鉴於:

  一、美宝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总址设於澳门雅廉访大马路67A号地下,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42482(SO)号,根据以其名义在第298278G号作出的登录,该公司为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55平方米的地块的利用权及另一幅面积5平方米的地块的所有权持有人。该等地块形成一幅总面积为60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其上曾建有渡船街60C号都市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35册第3页第12989号的土地。

  二、上述地块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发出的第7326/2015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及“A2”定界及标示。

  三、“A1”地块的田底权以国家的名义登录於F4册第100页背页第2508号。

  四、申请人拟重新利用该等地块兴建一幢楼高7层,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住宅及商业用途的楼宇,因此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了一份工程计划。根据该局城市建设厅厅长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该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五、以字母“A1”标示,面积55平方米的地块相当於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的土地,而以字母“A2”标示,面积5平方米的地块相当於属完全所有权制度的土地。

  六、由於有关土地的法律制度不同,根据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的规定,须以租赁批给制度统一其法律制度。

  七、基於此,申请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表示愿意以有偿方式将一幅面积为55平方米的地块的利用权以及一幅总面积为5平方米的地块的完全所有权让与国家,同时要求以租赁制度批给该等地块以共同重新利用。

  八、在集齐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应得的回报,并制订合同拟本。申请人透过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递交的声明书,明确表示同意该拟本。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十、根据行政长官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在运输工务司司长的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意见书上所作的批示,已按照土地委员会意见书上的建议,批准统一上述土地法律制度的申请。

  十一、已将以本批示作为凭证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人。该申请人透过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递交由丁夏善,男性,成年人,未婚和彭玉娟,女性,已婚,职业住所均位於澳门雅廉访大马路67A号地下,以美宝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身分代表该公司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按照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和权力已经第一公证署核实。

  十二、申请人已缴付以本批示作为凭证的合同第八条款2)项所规定的该期溢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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