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19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99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其上建有福隆里3号都市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95K册第440页第22772号的土地的批给,用作兴建一幢楼高三层,属单一所有权制度,作二星级公寓用途的楼宇。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罗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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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180.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2/2019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Future Sun Resources Limited公司。
鉴於:
一、Future Sun Resources Limited公司,通讯处为澳门工业园北街檀香山中心地下及1字楼至3字楼,於英属处女岛依法设立及登记,根据以其名义作出的第301321G号登录,该公司拥有一幅位於澳门半岛,其上建有福隆里3号都市楼宇,面积99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95K册第440页第22772号的土地的利用权。
二、承批公司拟重新利用该土地,以兴建一幢三层高,属单一所有权制度,作二星级公寓用途的楼宇,因此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有关修改建筑计划草案。根据该局城市建设厅准照处处长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所作的批示,该草案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三、因此,承批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根据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批准按照上述草案,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给合同。
四、在集齐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应得的回报,并制订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承批公司透过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递交的声明书,表示接纳该拟本。
五、合同标的土地的面积为99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发出的第4464/1993号地籍图中定界。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七、行政长官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在运输工务司司长的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意见书上作出批示,根据土地委员会意见书上的建议,批准修改批给的申请。
八、已将由本批示作为凭证的合同条件通知承批公司。该公司透过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递交由吴子锋,男性,已婚,通讯处为澳门工业园北街檀香山中心地下及1字楼至3字楼,以Future Sun Resources Limited代表的身份代表该公司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份及权力已由私人公证员Luís Reigadas核实。
九、承批公司已缴付以本批示作为凭证的合同第三条款第1款所订定经调整的利用权价金及第七条款规定的溢价金。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99(玖拾玖)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其上建有福隆里3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95K册第440页第22772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发出的第4464/1993号地籍图中定界及标示,以及其利用权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301321G号的土地的批给。
2. 鉴於是次修改,上款所述土地,以下称为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