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4/2021号法律
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号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教学人员通则》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教学人员通则》
经十一月一日第67/99/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12/2010号法律修改的《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教学人员通则》第一条、第三条至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五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通则适用於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担任教师职务的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教师,但不影响以下各款规定的适用。
二、按第十九条规定以定期委任方式担任教师职务的人员,适用本通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四-A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A条、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三、按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兼任方式担任教师职务的人员,适用本通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四、非属教师职程而担任公立学校校长或副校长的人员,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後本通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四-A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通则亦适用於非担任教师职务的教师,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A条、第三十七-B条及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七条除外。
六、对於非担任教师职务的教师按上款规定不适用本通则的规定的事宜,适用公务人员的一般制度及其任职部门或机构的章程规定。
七、本通则经作出必要配合後,补充适用於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及机构担任教师职务的第一款所指的教育阶段的教师。
第三条
(义务)
一、〔……〕
二、教师的特殊义务为:
a)〔……〕
b)〔……〕
c)〔……〕
d)〔……〕
e)〔……〕
f)〔……〕
g)〔……〕
h)〔……〕
i)〔……〕
j)规划自身的专业发展,透过参与培训或进修活动等途径不断提升其专业素养;
l)积极参与并完成培训活动,以及参加与教育、教学有关的研究;
m)〔……〕
第四条
(专业发展)
一、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和学校应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及资源。
二、教师应按自身的培训需要并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规划其专业方面的持续发展。
三、教师的专业发展可通过参与培训活动、自主学习、研究和实践等多种途径,以灵活的方式进行。
四、教师的专业发展制度,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第五条
(招聘)
教师的聘任受第12/2010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规范。
第十条
(合同)
如编制内教师未能满足公立学校的人力资源需求,可根据第12/2015号法律《公共部门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以合同制度的方式任用教师。
第十一条
(职程)
教师职程受第12/2010号法律规范。
第十三条
(工作表现评核)
一、〔……〕
二、〔……〕
三、工作表现评核尚有下列目标:
a)确保教师负责任及有效地承担工作;
b)激励教师;
c)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以改进工作表现;
d)改善人力资源管理,促进学校发展。
e)〔废止〕
四、第8/2004号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原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後,适用於教师的工作表现评核。
五、〔废止〕
六、〔废止〕
第十四条
(工作表现评核的效力)
为以下效力,工作表现评核具重要性:
a)在职程内晋阶;
b)由临时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c)合同续期;
d)给予奬赏;
e)给予休学假期。
第十五条
(报酬)
教师的报酬受第12/2010号法律规范。
第十六条
(计算工作时间的报酬)
一、非授课时间每一工作小时的报酬,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计算。
二、授课时间每节课的报酬须按以下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