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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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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21号行政法规,医疗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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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0/2021号行政法规
  医疗专业委员会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第九条第四款及第十条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订定医疗专业委员会的运作及其专责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

  第二条
  主席的职权

  一、医疗专业委员会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代表医疗专业委员会;

  (二)召集及主持全体会议;

  (三)订定及核准全体会议的议程;

  (四)将建议交付表决及向全会宣布有关结果;

  (五)督促遵守本行政法规及医疗专业委员会内部规章;

  (六)跟进及监督专责委员会的运作;

  (七)建议设立新的专责委员会,以及变更或撤销现有的专责委员会;

  (八)决定是否接纳医疗专业委员会成员缺席全体会议的解释;

  (九)决定是否接纳第18/2020号法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实习范畴内实习员缺席的解释;

  (十)行使本行政法规或其他适用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指定的一名医疗专业委员会成员代任。

  第三条
  成员的义务

  医疗专业委员会成员具下列义务:

  (一)出席全体会议及所属专责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列席其他专责委员会的会议;

  (三)审议议程内的事项;

  (四)对因担任医疗专业委员会成员职务而获悉的非公开事实、资料、会议的内容保守秘密;

  (五)不得利用医疗专业委员会所制作、讨论或审议的非公开文件或研究为己图利,亦不得将之向第三人泄露;

  (六)遵守医疗专业委员会内部规章及其他现行适用法例。

  第四条
  丧失资格

  医疗专业委员会成员在下列情况下丧失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在一历年内无合理理由缺席会议三次,不论全体会议或专责委员会会议亦然;

  (二)在一任期内,两次未就第二十一条(二)项所指的医疗专业委员会内部规章规定的须回避的情况作出通知,以及未就《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事实作出通知。

  第五条
  空缺

  因医疗专业委员会成员丧失资格或放弃委任而出现的空缺,应自出现空缺之日起三十日内填补,且有关任期於被替代成员的原任期届满之日结束。

  第六条
  医疗专业委员会的运作及任期

  一、医疗专业委员会以全会及专责委员会的方式运作。

  二、全会及专责委员会的运作须遵守《行政程序法典》中关於合议机关的规定及本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医疗专业委员会成员及专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续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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