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7/2021号行政法规
鼓励企业升级发展补贴计划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订定向以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投资项目的商业企业主提供利息或租金补贴的计划。
第二条
宗旨
本补贴计划旨在鼓励商业企业主提升商业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及可持续发展,尤其为实现下列目标:
(一)产业化发展;
(二)技术革新;
(三)企业转型;
(四)改善经营及生产条件。
第三条
商业企业主
一、商业企业主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一)已为经营其商业企业而根据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核准的《营业税规章》的规定作出开业申报的自然人或公司;
(二)非在公共批给及转批给制度下经营经济活动;
(三)非属经营金融业务;
(四)未有任何债务正藉税务执行程序进行强制徵收;
(五)处於适当的财务及营运状况;
(六)依法具备经营相关商业企业业务所需的准照或同等性质的凭证,又或具备正筹备经营相关业务而尚未具备相关准照或同等性质凭证的声明。
二、如申请时仅具备上款(六)项所指的声明,则在获许可给予补贴後,商业企业主须按第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补交有关准照或同等性质的凭证。
第四条
投资项目
一、投资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一)有关财产须用於申请时所指的由申请人经营的商业企业的业务范围;
(二)有关财产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但属下款(四)项所指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财产,且因业务所需而在其他地方使用者除外;
(三)符合以下任一款的规定。
二、以贷款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仅限於:
(一)购置工业或商业楼宇的单位;
(二)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
(三)购置全新的设备,尤其是智能化设备;
(四)购置全新的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
(五)购置资讯软件或系统;
(六)取得知识产权;
(七)取得商业特许或特许经营权。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仅限於融资租赁上款(三)项或(四)项所指的财产。
第五条
贷款或融资租赁
一、贷款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一)贷与方为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的银行;
(二)贷款年期不少於一年,且属定期贷款;
(三)以澳门元为货币单位;
(四)贷款金额不少於澳门元六十万元。
二、融资租赁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一)出租人为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开设的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
(二)租赁年期不少於一年;
(三)以澳门元为货币单位;
(四)各期租金总和不少於澳门元六十万元;
(五)每期租金相同,且以交付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期限
商业企业主须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提出补贴申请,并须遵守下列期限:
(一)属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的投资项目,最迟自工程准照或同等性质的凭证首次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属以贷款方式进行的其他投资项目,最迟自完成投资项目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属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最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七条
补贴期间
一、贷款利息补贴期间自贷款动用之日起最长为四年。
二、融资租赁租金补贴期间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为四年。
第八条
年补贴率及金额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