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20/2019号法律
确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旨在以明示方式确认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以及废止在该期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以明晰和简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第二条
确认默示废止及失效
确认载於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的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
第三条
确认的效力
对於经上条确认为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本法律并不改变其原先终止生效的时间及效力。
第四条
既得权利及已确立的法律状况
一、本法律的生效不影响在确认为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生效期间,依据其规定已取得的权利及已确立的法律状况,且不影响该等法律及法令对有关权利及法律状况所设定的限制或条件。
二、即使有关权利或法律状况是在上款所指法律及法令终止生效後取得或确立,但只要是基於已具确定效力的一切公法行为而取得或确立,亦不因本法律的生效而受影响。
第五条
废止
废止载於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的法律及法令。
第六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高开贤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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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二条所指者)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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