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32/2019号行政法规
居住於横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医疗保险津贴计划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订定居住於横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津贴计划(下称“《计划》”)应遵的规则及程序。
第二条
范围
一、下列居住於横琴及已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及根据第8/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规定发出的有效或可续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居民,为《计划》的受益人︰
(一)年龄为六十五岁或以上者;
(二)年龄为十岁或以下者;
(三)小学及中学教育的学生。
二、上款所指人群不包括在横琴工作且已参加适用於内地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第三条
职权
一、管理《计划》属卫生局的职权。
二、卫生局具职权核实及审批医疗保险津贴的申请,以及统筹有关津贴的发放程序。
三、如证实发放津贴有误,卫生局依职权支付所欠款项或要求退还不当支付的款项。
第四条
津贴金额
一、医疗保险津贴金额由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二、倘参加医疗保险的期间等同或少於六个月,则上款规定的津贴金额可减少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