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25/2019号行政法规
修改社会房屋轮候家团住屋临时补助发放计划的实施期间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一、本行政法规将经第30/2009号、第19/2010号、第32/2011号、第22/2012号、第25/2013号、第18/2014号、第14/2015号及第22/201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23/2008号行政法规《社会房屋轮候家团住屋临时补助发放计划》所定计划的实施期间修改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
二、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发放住屋补助,由经本行政法规修改的第23/2008号行政法规规范。
第二条
修改第23/2008号行政法规
第23/2008号行政法规第一条、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八条及第十二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标的及性质
一、本行政法规订定社会房屋轮候总名单内的获接纳轮候家团的住屋临时补助发放计划,以减轻其住屋负担。
二、〔……〕
第三条
补助的期数及金额
一、住屋补助最多发放十二期,每月发放一期。
二、〔……〕
第四条
申请资格
社会房屋轮候总名单内的获接纳轮候家团,只要其成员非为社会房屋承租人或社会房屋承租家团的成员,且每月总收入不超过为申请社会房屋而订定的限额,均可申请发放住屋临时补助。
第五条
补助的申请
一、申请补助须自获接纳的社会房屋申请确定轮候名单公布翌日起九十日内透过向房屋局提交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为之;申请表的式样载於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
二、〔……〕
(一)〔……〕
(二)申请家团成员倘有的每月收入证明文件。
三、〔……〕
四、如在申请补助前九十日内曾向房屋局提交第二款所指的文件,则可豁免提交该等文件。
第六条
申请的批准
一、〔……〕
二、发放补助批示的效力追溯至确定轮候名单公布翌月首日。
三、〔……〕
第八条
补助的取消及返还
一、〔……〕
二、受惠家团基於上款的原因而取消补助,须自获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自有关事实发生後的翌月起计已收取的补助。
三、受惠家团如基於第一款(三)项所指的原因而被取消补助,除须依法承担倘有的刑事责任外,於两年内不得参加房屋局所推行的任何房屋计划。
四、〔原第五款〕
第十二条
补助或津贴的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