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8/2019号法律
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暂住房及置换房的兴建,以及相关独立单位的出租和出售制度。
第二条
目的
兴建暂住房及置换房是为受都市更新影响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在租住或购买属居住用途的独立单位时提供多一种选择,作为推动都市更新的鼓励措施。
第三条
非补偿性
提供暂住房及置换房非属补偿性,仅对都市更新的补偿或安置措施起补充作用。
第四条
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暂住房”:是指由负责都市更新的实体所兴建的、供受都市更新影响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在受楼宇重建影响期间租住的属居住用途的独立单位;
(二)“置换房”:是指由负责都市更新的实体所兴建的、供受都市更新影响的不动产所有权人购买的属居住用途的独立单位。
第二章
暂住房及置换房的申请及分配
第五条
资格
一、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可申请租住暂住房:
(一)属自然人;
(二)其拥有的不动产属居住用途;
(三)其拥有的不动产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将在楼宇重建後回迁。
二、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可申请购买置换房:
(一)属自然人;
(二)其拥有的不动产属居住用途;
(三)其拥有的不动产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因城市规划而无法回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