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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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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8年11月27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并公布);

  (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及类别、特点、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

  (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表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基本特征的参数,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检验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四)合法使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商标的说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提供)、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依法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送检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应当由申请人制造,相关技术参数应与申请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一致。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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