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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平台直播聚众淫秽表演牟利行为的定性
《检察实践》
2022年
24
32-36
王志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323300
从组织淫秽表演罪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类罪名下其他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档次对比及国民接受可能性和可罚性可以看出,淫秽表演应当具有物品属性.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淫秽直播的内容当然是淫秽电子信息,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淫秽直播已不能被定性为组织淫秽表演.多平台直播聚众淫秽表演牟利的行为并非单纯的传播,应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定性更为妥当.
聚众淫秽表演        淫秽物品        淫秽电子信息        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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